從歷史時段上看,西藏的宗教改革主要有兩次:一次是宗喀巴領導的宗教 日革;一次是新中國成立後,在推行民主改革過程中進行的宗教改革。
一、宗喀巴領導的宗教改革
元末明初,西藏佛教的各個教派之間為了爭奪權勢進行了長期混戰,導致 佛教的戒律廢弛。在此背景下,一些教派的上層人士開始享有特權,擁有大量 財富,並逐漸貪戀酒色,在生活上也不檢點,這些行為和佛教教義是背道而馳 的。在這種形勢下,進行宗教改革就顯得非常急迫,改革家宗喀巴也應運 而生。
宗喀巴幼年出家為僧,16歲到西藏學習佛法,在此期間拜各教派高僧為師,吸取各派精華,並撰寫了《菩提道次第廣論》和《密宗道次第廣論》,成為一個造詣很深的佛教大師。為了振興佛法,宗喀巴開始在西藏周遊,每到一 處都講經傳法、吸收門徒。經過一段時間的傳法,他提出了自己的宗教改革主 張,主要有三點:
首先,要求僧人遵守戒律,強調僧人不同於世俗人,反對他們的放蕩行 為,還反對他們追求利祿和權勢;並且規定僧人不能娶妻生子,不准干預俗世 的事務。
其次,要求擺脫農奴主對寺院經濟的操縱,主張與地方勢力建立施、主關 系,依靠各地施主在經濟上資助寺院。
最後,主張在學經的同時注重修習,且修行時必須按部就班、循序漸進地遵守先學顯宗後學密宗的規定,遵從先聞思後修習的步驟。
宗喀巴推行的宗教改革除去了西藏佛教的一些積弊。同時,他還以噶當派的教義為宗旨,建立了格魯派。公元1409年,宗喀巴在拉薩大昭寺前創辦了大規模的墨浪欽摩大法會,標誌著他在宗教改革的教理已得到全兩藏僧眾的崇奉,也標誌著格魯教派在宗教改革的基礎上創立並發展起來。
二、新中國成立後的宗教改革
1951年5月,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簽訂了《關於和平解放西藏 辦法的協議》,協議中有對西藏宗教進行保護的相關規定。後來,西藏實行民主改革,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到宗教,即廢除上層僧侶的封建特權,實行政教分離6 1960年,十世班禪額爾德尼•確吉堅贊提出佛教寺廟改革的五條辦法, 其主要內容是:放棄剝削;在寺院中實現民主管理;積極執行中央和政府的法令,依照憲法的內容管理寺廟;寺院的喇嘛要從事勞動生產;老弱病殘的喇嘛和專門念經的喇嘛的生活由政府供給。這次宗教改革不僅解放了社會生產力, 也滿足了廣大藏族信教群眾宗教生活的需求。